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包括(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也就是辞退福利。那么我们在做会计分录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可是具体是记在哪个明细科目比较合理呢?
是福利费?还是工资?还是其他的?
还有这部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吗?
之前的文件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法规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但是这个文件已经废止了,那现在究竟还能扣除吗?
还有支付的这部分福利费需要缴纳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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