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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5 1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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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你的困惑点在于2020年底,是否可以对已发货但未明确结算价格的60吨货物(需要根据2021年1月和2月上海交易所的公布的月平均价格确定)确认收入?
这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确认收入,对其认定为是可变对价。第二种不是确认收入,因为其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个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共有5条)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为什么在谈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前,还要再加上对合同条件的要求呢?
个人理解,在按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前,首先识别的合同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如果不满足,则尚不构成合同,更无从谈起收入确认了。
上述条件中,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为: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从正常商业逻辑来说,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交付对方,肯定需要明确对方的支付条件,包括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如果支付金额尚未确定,个人认为可能不符合上述条件,合同要件不完整,尚未构成合同。也就是说,即使控制权已经转移了,但因为合同尚未成立,所以也不应该确认收入。
如果确认收入,对应的合同资产,则也面临着无法可靠计量而不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因为次年1月和2月的当月上海交易所的公布的月平均价格,不是会计估计能解决的,只能是猜测了。
出现上述这种极端情况,主要是你所述的经营情况比较罕见。个人不是很理解,为何2020年12月1日一次拉3个月的货共90吨,当月只结算30吨,其余在下年1,2月结算,而且每月的价格变化很大,这对销售方来说,经营风险是很大的。为什么不一次性按12月价格结算呢?支付时间双方可以商定其中60吨分别进行延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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