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到有位朋友发的文章, 里面提到属于境外机构在境内销售服务, 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认为既然境外律所没有派律师到我国境内提供服务, 就应该认定为服务都是在境外发生的, 符合"(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就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应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境内A公司不应该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原文节选:
情形02:境内纳税人支付境外服务费,且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服务的,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案例02】A公司购买境外X律师所的境外投资法律服务,为境内的投资决策部门提供服务,X律师所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境外律所没有派律师到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属于境外机构在境内销售服务,支付给境外律师所的服务费,A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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