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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7 23: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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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以前就碰到过,为此专门写了一篇政策建议,附后面供参考!
关于完善软件产业增值税政策的建议
软件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软件产业获得较快发展。
增值税政策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2019年4月1日后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行业主要以人工智力投入为主,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很少,按适用税率征税会导致行业税负较高,不利于软件产业的发展,财税[2011]100号采取增值税超3%税负部分返还的方式,有效解决了软件产业的增值税税负高问题。但在政策执行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 软件后续服务费无法享受优惠
软件产业在软件销售后,一般都会涉及后续升级维护等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部分软件需要持续研发投入进行升级改造,后续服务收费金额还比较高。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只有销售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后续收取的软件维护等相关服务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纳入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一并享受优惠。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大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认定在企业销售软件时一并收取的相关费用,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5]165号文件出台较早,当时没有实施营改增,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而是征收营业税。《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支持软件产业的财税政策中,也明确提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随后2012年开始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大多优惠政策都平移到增值税中,由于当时软件后续服务费相应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没有出台,营改增后,软件后续服务费也没有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 软件产业新业态无法享受优惠
当前软件行业出现一些新的运营模式,呈现出新业态,有些软件企业不再是传统的销售软件,而可能是利用自己开发的软件对客户开展服务,持续的收取软件使用费或服务费,通过持续收费的模式可以让软件企业有持续研发的动力,更好的改造软件功能。这种新的业务模式,虽然其表现形式不是销售软件,但其实质也是授权客户使用自己开发的软件,并收取费用,与直接销售软件本质上并没有差异。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形式上没有销售软件,导致无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 即征即退对软件企业造成资金压力
软件产业进项金额不多,税负较重,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实际税负,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退税的流程多,需要时间较长,即征即退优惠方式对软件企业资金占用形成较大的压力。
四、 完善软件产业增值税政策的建议
软件产业在国家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呈现出行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需要国家进一步的支持,在增值税政策方面,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全面营改增后,调整软件产业增值税优惠范围,将软件后续相关的服务费纳入优惠范围。财税[2011]100号文件出台在营改增之前,全面营改增后,软件企业的后续相关服务费收入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建议对软件后续相关的服务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支持鼓励软件产业的新模式、新业态,对软件企业利用自己开发的软件为客户提供服务持续收取的软件使用费或服务费,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优惠政策。
(三)调整税收优惠方式,更好地惠及软件产业发展。在全面放管服的改革背景下,建议调整即征即退为直接减免,将需要即征即退的税款直接作为减免税款申报,这样既保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又提高软件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也更好的还权还责于软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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