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税语 于 2020-8-21 12:58 编辑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可参考依据一般为10%,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提示】 第一,视同销售后,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是有顺序的,先从自己销售同类的找,再从别人销售同类的找,组成计税价格是最后的撒手锏。 第二,不只是“价格偏低需要调整”,“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同样需要调整,比如当时“青岛大虾”和“哈尔滨天价鱼”事件后,大家去餐馆吃饭都先问明白了,米饭是按“粒”来计价的吗?理发是按“根”收费的吗……但是,价格偏高,只要消费者接受,那就是合理的商业目的,因为价格更高,照章纳税之后不是“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而是相反。 第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也意味这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具体笔者会在后面税收优惠章节讲解。反过来也说明,特殊情况下政策有明确的“无偿行为”可以不视同销售,否则一般情况下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 详见:《全新增值税政策与会计实操大全》王有松20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