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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遇到一家公司,其为乳制品行业,其采用核定扣除办法里的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购入的牛初乳的增值税进项税。该公司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采用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问题是该公司的实际产品的单耗数量较国家标准有较大差异,如国家制定的超高温灭菌乳的单耗数量为1.124,巴氏杀菌乳的单耗数量为1.196,但公司实际该两种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仅0.9左右(另还有调制乳的单耗数量也有很大差异,不一一列举),导致通过该办法的投入产出法计算出来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是原高于其实际采购数量(偏差率在100%左右)。故我认为这样会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故要求该企业根据实际单耗调整纳税申报表,但该公司称单耗是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无法更改
请问一下:
1、该公司的计算方法是否有问题,还是该差异是符合规定的差异?如不符合该如何处理?
2、是否可根据产品配方的单耗数量对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具体该如何实施?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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