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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A公司对有限合伙企业B投资1000万元,占有B企业总出资投份额的50%。假设当年B企业利润总额是200万元,按A公司占有B的份额,应该调增所得额100万元(按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那么A公司投资B公司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200*50%+100=200万元。同时假设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A对B的投资收益就是零。
A 公司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率是25%,没有纳调整事项,那么A 公司对B合伙企业投资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填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投资收益)第2列(税收金额)是否合适?A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200=1200万元,当年应纳所得税额=1200*25%=300万元。如果2017年分回利润100万元,那么2017年度汇缴时,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投资收益)第1列(账载金额)1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万元,调减金额100万元。(调整原因也套不上“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收入”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应是生产经营所得吧?)
请版主老师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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