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公司从事贴现业务,原来营业税是按照天摊销利息作为收入,5月1日以后是按天摊销确认收入还是收到贴现当天确定收入?
答:按天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四月份分摊的贴现息按规定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分摊的贴现息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建筑业纳税人咨询,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如何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的项目编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六《<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表说明》规定,《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的“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项目编号。 更多内容敬请登陆大力税手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