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谢蓝老师无私分享,从理念方面有颇多收获。
收获
1.纳税法定,法律未规定的,则不承担义务;关键在于厘清税法的具体规定,注意各种税法间不能搅混。
2.对税务管理部门的无法律依据的要求,纳税人有权拒绝;但多因处于弱势群体,而不得不忍气吞声,也是有的。
3.税务查账期间,企业仍然可以自主申报,税务不得制止,因无法律依据。此招可用啊,如果了解到查账的背景,抢先自主申报补缴了相关税款,则可减轻相当的违规成本。
4.核定征收,是讨价还价得来的。所以,纳税人要据理力争!
疑问待解:
1.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征税行为,纳税义务从该权力行使之时产生;可否理解为:未来适用,不追溯调整?
2.欠税该不该罚款?没犯错,不罚款,可收滞纳金?
?欠税不属于征管法64条的不缴或少缴税款吗?也可以解释为应缴但未缴纳,而适用于64条吧?
64条应怎样理解?说的一种情况,还是两种情况?即:(1)不申报并不缴、少缴税款的;(2)申报了,但不缴或少缴了税款的。
3.个税的第11项“其他所得”的范围界定问题,其他所税须有财政部门规定;税务总局的规定和要求无效。
(ps:实务中有诸多国税函、国税发的补充界定,应属无效规定吗?纳税人如何界定?比如:国税函[2006]865号,财税【2009】78号,国税发[1999]58号等,哪类规定有效?哪类无效?界定依据)
4.关于发票或合法凭证问题,比较乱,仍没厘清。
术有专攻,看来还须学习的东东多多,也请不吝指点迷津
|
评分
-
2
查看全部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