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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8 14: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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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7年前的组织架构为:管理上实行总分的一级管理模式;总部+X家下属分支机构;每家分支机构均为独立的财务核算单位; 2017年公司组织架构发生较大改变,陆续开设新的分公司及新的分部,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层级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管理上实行总部+分公司+营业部的二级管理模式,每家分支机构均为独立的财务核算单位。
公司企业所得税原来的纳税结构
公司下属所有分支机构均作为二级分支机构参与企业所得税分配,50%交总机构所在地,50%由分机构分配缴纳,各机构参与分配比例依照国税总局2012年57号公告三因素确定,总部承担50%,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承担50%。不区分分公司及分部。
2017年及以后管理构架及纳税结构计划做调整
(一)、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构架
1、已成立分部所在地无分公司的,其管理方式不变,仍由总部管理。
2、新设分部由所在地分公司负责管理;所在地无分公司,由老的分部负责管理所在地新筹建分部;所在地既无分公司、又无分部的,由总部直接管理。
3、新设分公司由公司总部管理,新设分公司所在省市已设立分部的,分部划归该分公司管理。
(二)、公司分支机构拟采取的纳税分配构架
公司下属所有分支机构按照内部管理方式,进行划分二、三级分支机构。三级分支机构薪酬总额、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三因素合并至所属二级机构,不再单独分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总机构、二级机构间进行分配。50%交总机构所在地,50%由分机构分配缴纳,各机构参与分配比例依照国税总局2012年57号公告确定,纳税分配结构如下:
问题:
1、在2017年公司拟采用的税务管理架构下,原作为二级分支构的分部因管理层级下调变为三级分支机构,不再进行直接的所得税税源分配,在税收征管中能否实现?如果能实现,需要办理怎样的手续?
2、新成立的分公司在税收征管上作为公司二级分支机构进行税款征纳,理论上其对其下属的三级分支机构(分部)的税款进行了归集,总部分配的所得税税源需不需要在其管理层面上进行再次分配?如需分配,需要办理怎样的手续?
3、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涉及全国各地,税收隶属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该税收收入方面如何协调,与企业的管理是否有联系,企业如何就自身管理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请老师予以指导,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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