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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注意区分的是:对该部分额外质保,依据本企业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本企业是否为提供质保服务的首要义务人?还是明确由供应商作为额外质保服务的首要义务人,本企业只是代收代付?另外,如果实际发生的额外质保成本不同于协议约定的金额,则差额由谁享有或承担?在此基础上,分析本企业对这部分额外质保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1、如果采用总额法,则因为额外质保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故应将总价款1500万中对应于额外质保服务的部分(按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合同总价1500万元分拆确定)予以递延,日后随着质保服务的提供,在额外质保期间逐步确认收入。同样地对于支付给供应商的质保成本款按合同履约成本处理,采用与确认收入相对应的模式进行分摊。
2、如果采用净额法,则应支付给供应商的额外质保款不确认收入和成本,按代收代付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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