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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8 0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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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版的收入准则下,对主帖中所述情况,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合同的价款金额大小、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预计执行周期、设备制造成本占预计合同总成本的比例等因素,确定若干条易于执行的标准,对超出该标准的合同采用建造合同模式处理,不超过该标准的合同简化为需安装的商品销售业务,在安装调试完成,对方验收确认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基础工作尚不支持采用建造合同模式的,则全部按商品销售处理。
对设备和安装能否分开确认收入的问题,这是合同能否拆分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拆分的,因为锅炉的安装需要特殊的资质,一般只有生产企业才具备安装的能力。因此还是作为一个整体确认收入。这与开票模式无关。
如果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其解读,在收入确认时(也有观点是认为结算时)确认“待转销项税额”。
如果是考虑新收入准则影响,则:(1)需考虑设备制造和安装是单项还是两项履约义务;(2)针对各项履约义务,分别考虑是在一个时点履行还是在一段时间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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