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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9 17: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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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因此,你说的情况应属于已不满足高新认定条件,但未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的情况,存在随时被取消认定资格并追缴税收优惠的风险。为了避免此问题成为IPO的障碍,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自行缴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以前年度少缴的税款。大股东应就此问题作出承诺和提供担保。否则将构成IPO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和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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