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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反馈] 视野思享会第54期听后感——关于混合销售下营改增处理学习的一些理解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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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3 23: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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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曰也 于 2016-9-14 09:39 编辑

       混合销售这个话题是一直以来让我很困惑且没能好好理解的一个问题,今天终于在这个期待了一个多月的视野思享会上,通过马老师的详细讲解,让我第一次对混合销售有了一个较清晰的认知,同时也有了一些关于如何正确税收筹划的思考。
       首先,马老师讲解了“为什么要分析混合销售”。因为营改增后存在多档税率:6%、11%、13%、17%,在一个企业里、一项业务里可能会存在不同税率的销售或服务,而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或者兼营行为,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会很大。而由于企业对混合销售理解的错误,可能会采用错误的税收筹划而适用税率不当造成少交增值税的风险,也可能错误适用税率产生多交税而增加企业税收成本。所以我们需要对混合销售的概念及如何判断有一个清楚的分析与认识。
       接着,马老师就分五部分详细讲解了混合销售的一些纯干货的内容。
      “一、什么是混合销售?”。36号文有很明确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马老师又讲了混合销售的传承: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税【2013】106号文关于“混业经营”的概念,通过一个例题演示了混合销售经历的“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过程。另外还有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与销售自产货物在营改增前的特殊处理及营改增后却不再单独区分处理的讲解。这些知识对我来说之前从来没有想过有如此复杂。这也让我想起今年2月份公司的一项业务,是办公楼的窗户安装工程,当时最初签订的合同是门窗安装工程合同,但对方公司是一家销售公司,当时他们最初提供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时作为财务审核时我只是觉得合同与提供发票不符,而我们会计也坚持要求对方需要提供建筑安装工程发票,我对这个也真的是不太理解,最后对方也是重新到税务机关代开了建筑业的发票。通过今天的分享学习,我清楚的明白了对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没有问题的,并且当时如果对方分开核算是可以节税的,但现在应该是要全部按照销售货物缴纳17%的增值税。
      “二、如何判定混合销售?”。《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指出了混合销售成立的两条标准: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而马老师又补充了两点:三是混合销售只涉及服务和货物,不涉及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四是接受服务及货物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个人。这让我也想起了在营改增实战学习时的一个案例作业,是关于买精装修房送家电的,当时有同学提出了混合销售的观点,而导师也提出了并无依据,应该是和马老师的观点一致的。
       马老师又讲解了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并通过几个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与推导。对三个案例从几种方法和缺陷进行分析时,让我也是观点反复了几次,但最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可将密不可分理解为A和B是有必然联系的,即买A不能没有B(但B不一定向提供A的纳税人购买),否则A无法使用”,让我对混合销售如何判断有了一个很明确的认识。
       “三、分别核算就要分别适用税率吗?”说实在,在今天分享学习之前我一直是认为“分别核算就可以分别适用税率”的。通过学习才明白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总局的文件里及访谈解答时都是不能分别使用的,可在一些地方税务的解释中却是可以分别适用,这样势必造成税款流失,真心希望增值税早日立法解决这许多问题。不过由此我也想到了如果分开核算不能分别适用税率来进行筹划,那是否意味着将来会因为税率适用的筹划促使行业经营更加精细化?
       “四、案例”。1、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美容服务的同时销售车蜡;2、美容美发店提供美容美发服务的同时销售美容美发产品。判断是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这两个在我看来没有太大区别的两个案例可在老师的讲解中却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我好像还是不太理解,只有先强行记忆,只是心中不由困惑:以后的税务业务的处理是否需要对每项业务的实质都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五、如何判断主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按照主业、按照一项销售行为中的主行为。这个相信大家都会有一个很好的判断吧。
       今天学习的收获很大,也希望增值税早日立法,解决现在的许多困惑!
       谢谢马老师的分享!分享很精彩!书也很精彩!
QQ截图20160913224109.jpg

评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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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00: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曰也的精彩分享,小胖打分也够快!
发表于 2016-9-14 10: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精彩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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